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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云特稿】以物抵债的69套房产遭法院查封8年?当事人:没有办法接受法院做法
“我到今天也想不通,为什么法院审理别人的财产纠纷案,却要查封我名下的房产,而且一查封就是8年。”近日,安徽省亳州市市民李海洲说道。
李海洲所说的房产,是位于亳州市古井镇的69套未出售商住房。他和记者说,这批房产是一位原本向他借钱的人在资金链断裂后的以物抵债。然而,该债务人与第三方发生财产纠纷诉诸法院后,法院却将已属于李海洲的这批房产一并查封。
“有书面证据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房产,却被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里查封,对此我没有办法接受。”李海洲说。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李海洲和记者说,他于2011年至2015年间,曾陆续向亳州当地的一个朋友马然借出约500万元,加上同一时期马然向李海洲的妻弟杨军借的钱,总计已近1000万元。马然称,这笔钱用于在亳州当地购买土地开发权,并开发一处商住楼盘。
到了2015年,李海洲被马然告知,由于出现困难,这笔钱已无法如期偿还。随后,马然向李海洲和另一位债权人杨军提出,是不是能够用其正在开发的商住楼盘中108套住宅用房中的69套抵债,李海洲和杨军表示同意。
2015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在李海洲向记者出示的这份协议中,甲方(即马然)将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的、正在开发中的酒都佳园小区69套商住房出售给乙方,议定售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协议还写道:“通过该协议,乙方取得该房屋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属。”
李海洲表示,这份协议足以说明,马然名下的69套房产所有权,在2015年已发生转移。谁知,在这份协议签订后的次年,李海洲突然得知这批房屋被查封了。李海洲一问之下得知,原来马然与其他人也存在财产纠纷,由此被提起民事诉讼。该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马然正在开发中商住楼盘。
“马然跟我原本是战友关系,所以我一开始没怎么在意。后来我得知,他除了向我和我的妻弟杨军借了共计约1000万元外,还向其他人借了钱,这里面包括马然的另一批战友。后来,正是这些人把马然告上了法庭。”李海洲说道。
对于房屋被查封的情况,李海洲表示不解:“在法院裁定的一年前,马然所开发楼盘中那69套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我和我的妻弟杨军。法院查封马然的财产,应当首先明确哪些是他本人的财产,而不是把一整套楼盘中属于我们的部分也一并查封。这不合情理,也完全违背法律规定。”
为何法院会在执行司法赔偿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上述争议?李海洲表示,其中的一个原因,是马然事后告诉自己,他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向法官交代正在开发的小区中已有大半房产被用作抵债,并由此产生所有权变更。
“马然说,2015年和我们就房屋所有权转移签署协议的事情,他在庭审中没有说。我当时很气愤,觉得这完全是有意隐瞒。但另一方面,法院应当有厘清事实的义务,就算被执行没有主动告知,也应该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查明财产归属,再执行。”李海洲如是说。
自房产被查封后,李海洲多次与法院交涉,试图澄清事实,但负责审理该案的谯城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始终认为该案的处理没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自从李海洲的69套房产被法院查封后,这批房产先后经历了三次司法拍卖。更耐人寻味的是,这三次拍卖均莫名其妙地“无疾而终”。
法拍网站的信息数据显示,被查封的商住房先后三次在司法拍卖网站被挂牌,且每次的起拍价有较大差异。第一次拍卖在正式时间来临前,就以“执行异议”为由中止,第二次拍卖最终流拍,第三次拍卖则是以“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而中止。
李海洲表示,对于上述中止拍卖的理由,他没办法理解和认可,谯城区人民法院也未就多次拍卖又多次中止一事向他进行解释。“为什么多次司法拍卖,却有的中途撤下,有的流拍。这是否从某一些程度上反映了法院自知在财产执行上有一定的问题,避免造成更大争议和纠纷,才不得不如此行事?”李海洲质疑道。
李海洲说,多年来他的这些房产长期处在查封状态,损失了建设和销售时间,房产的价值本就随房市整体变化而有所缩水。此外,房产先后三次网上挂拍后又中止拍卖或流拍,这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房产价值,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此外,为维护好房产的状态,并将之尽快装修完毕以备出售,这些年里李海洲还自掏腰包为这一些房屋做了水、电、围墙、电梯、地面硬化等环节的装修。据他介绍,前后花费为几十万元。
“我想问问相关的办案人员,查封行为有误是否应该纠错?我的受损权益由谁来保证和补偿?希望谯城区人民法院予以回答。”李海洲说。
除了房产遭遇多次拍卖的波折,李海洲还表示,当年马然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法官尤某,此后曾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这增加了李海洲对谯城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水平的不信任。
“多年来,在我和谯城区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中,即便我提供了《房屋买卖协议》等书面证据,他们却始终表示该案件的办理没问题,并一直查封着相关房产,这让我觉得不可思议。希望能讨一个公道,维护自身权益。”李海洲说。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法院在执行司法赔偿案件时,是否将案外人员的财产做了错误处置,以及若处置确实有误,是否应进行纠错和补偿。
北京律师葛树春就该案件进行了解读。他表示,本案中的李海洲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查封的69套房产与其有关联,不但可以申请执行异议,也可以依法申请执行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外人执行款交付给其他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葛树春介绍说。
葛树春表示,具体到本案而言,李海洲一方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可以依法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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