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地址:合肥市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安粮双景佳苑14#2221室
- 邮编:238000
- 联系人:刘朝阳
- 电话:18919603799
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 号竞买人于 年 月 日时在本拍卖人举行的拍卖会竞得如下拍卖标的,成为该拍品的法定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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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业 │
├──────┼────────────────────────────────┤ 务 │
├──────┼────────────────────────────────┤│
└──────┴────────────────────────────────┴──┘
1、买受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仔细阅读了本次拍卖会的《拍卖规矩》和有关法律法规,自愿恪守实行,供认拍卖成果,当场签署本确认书。
2、买受人当场付出金额 元,或给付定金 元,总金额余额付出方法: ;如未能如期付清标的总金额,承当违约责任。
3、因买受人违约形成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买受人须付出自己及委托人两边的佣钱;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上述成交金额的,买受人有必要补足差额。
4、买受人应在付清上述全款后日内(节假日可顺延)受领拍卖标的,逾期须付出元/日的保管费用;在此期间未能获得拍卖标的则有权要求拍卖人承当违约责任。
5、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因拍卖人失密而形成买受人丢失的,拍卖人应补偿相应的丢失并承当违约责任。
6、拍卖人应确保买受人受领的拍卖标的与展现的拍卖标的共同,不然,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人补偿。
9、两边在实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通过洽谈或由 部分调停处理;洽谈或调停不成的,按下列种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