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地址:合肥市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安粮双景佳苑14#2221室
- 邮编:238000
- 联系人:刘朝阳
- 电话:18919603799
“捡漏”的瑕疵债权 至正-法官札记163
债权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买受人取得债权后,将承担主张债权的全部费用和全部风险,同时也享有主张债权获得的全部收益。近日,我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因债权拍卖而引起。买受人以低价竞得的瑕疵债权,到底能否兑现?
2021年11月24日,法院作出某贸易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决定书,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破产管理人。
2022年4月2日,会计师事务所将贸易公司对某工贸公司享有的45万元债权发布在拍卖平台,在拍卖公告中写明“账面金额为45万元,账龄3年以上,仅有财务凭证,无相关合同、发票及单据”,并作出提示:“囿于时间久远,公司后期无人管理等因素,管理人接管到的材料有限,故管理人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合同等证据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回收的可能性,拍卖资产的一切法律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同时载明案涉债权其他瑕疵信息。
同日,张某通过竞拍以4501元的价格竞得上述债权,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张某竞得债权后,与工贸公司做沟通,要求其清偿该债务。后双方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他已经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且工贸公司与原债权人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而拍卖公告声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拍卖人为减轻责任在公告中声明拍品存在瑕疵的行为属于行业惯常做法,不应作为参考。因此,他有权要求工贸公司支付45万元货款。
工贸公司认为,其与破产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且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此外,张某未以法定形式通知工贸公司债权发生转让,该债权转让对工贸公司不发生效力,故工贸公司不应向张某支付4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通过竞拍取得了案涉债权,过程合法合规,因此张某是本案债权人。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张某向工贸公司通知了债权转让情况,且工贸公司否认收到通知,故该债权转让对工贸公司不发生效力。此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45万元债权的真实存在,案涉债权存在瑕疵且已过诉讼时效,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应是张某是否有权向工贸公司主张货款45万元及利息。
首先,张某在参与拍卖时已充分知悉“……囿于时间久远,某贸易公司后期无人管理等因素,管理人接管到的材料有限,故管理人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合同等证据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回收的可能性,拍卖资产的一切法律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仅能提供部分发票,除此之外,对外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债权金额有几率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有几率存在与原权利人财务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形……”等案涉债权相关瑕疵信息,仍自愿以4501元的竞拍价格竞得案涉账面金额为45万元的债权。
其次,张某竞得上述债权后提起诉讼,主张原债权人贸易公司与债务人工贸公司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但除了根据贸易企业内部账册制作的审计报告、转账凭证、明细表外,并无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完成货物交付等重要事实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家公司之间有买卖关系,更无法证明45万元债权真实存在,并无不当。
最后,即使两家企业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鉴于双方资金往来发生于2010年9月至2015年4月,此后原债权人未曾在合理期间内向工贸公司催讨,故张某于2022年4月2日受让案涉债权之时,该债权因未在法定时效内进行主张,其公力救济权已归于消灭。
目前,网拍债权作为一种新兴的债权转让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了拍品受众范围,已逐渐被市场接受。其中,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这一类型,由于管理人在定价时,会基于破产财产特殊性、网络拍卖成本、破产财产处置效率等作低价拍卖,从而更容易激发竞买人“捡漏”心态。但从破产企业本身经济情况考量,其资产中一般含有不良债权,该债权本身存在能否实现的法律风险,入手需谨慎。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竞拍获得债权,符合债权转让的形式,竞拍者可取得相应债权。但以拍卖形式获得债权,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性,且收益越高意味着风险越大。在原债权人已在拍卖平台载明债权瑕疵的情况下,该风险应由竞拍者承担。故竞拍者有必要事先对竞拍债权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及评估,尤其留意拍卖平台的风险提示。此外,作为拍品的债权,原债权人与债务人本身会存在争议,难以及时协商解决,故竞拍人在竞得债权后,往往会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以实现债权。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确认相关的债权拍卖过程是不是合乎法律合规,竞拍者是否已实际取得相应债权,以及竞拍者竞得债权后,是否已按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通知债务人。其次,在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内容基础上,应考虑交易流程、履行事实等因素,结合相关证据,判断基础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最后,对于历史久远的债务,在债务人明白准确地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应依规审查确认案涉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通过全面、系统地分析各种各样的因素,最终作出竞拍人关于债权实现的主张成立与否的客观公正判断。
但上述裁判结果,对于竞拍受让债权的当事人,要么实现其低投入高回报的期望,要么导致竞拍价款、数倍于竞拍价款的诉争支出等“打水漂”。因此,在参与竞买活动和后续主张债权时,竞拍人应当警惕盲目心态,谨慎评估风险和成本,做出理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