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事例116号:益阳投资公司恳求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补偿案

  人民法院实行行为确有过错构成恳求实行人危害,因被实行人无清偿才干且不或许再有清偿才干而完结本次实行的,不影响恳求实行人依法恳求国家补偿。

  1997年11月7日,交通银行丹东分行与丹东轮胎厂签定告贷合同,约好后者从前者告贷422万元,月利率7.92‰。2004年6月7日,该笔债款转让给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后经易手由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公司)购得。2007年5月10日,益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丹东轮胎厂还款。5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依据益阳公司产业保全恳求,作出(2007)丹民三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决:冻住丹东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产业。次日,丹东中院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宣布帮忙实行通知书,要求帮忙事项为:查封丹东轮胎厂坐落丹东市振兴区振七街134号土地六宗,并注明晰各宗地的土地证号和面积。2007年6月29日,丹东中院作出(2007)丹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丹东轮胎厂于判定产生法令上的约束力后10日内归还益阳公司欠款422万元及利息6209022.76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12月20日)。判定收效后,丹东轮胎厂没有主动实行,益阳公司向丹东中院恳求强制实行。

  2007年11月1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市长办公会议议定,“关于丹东轮胎厂变现财物安顿员工和归还债款有关事宜”,“责成市国资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会议承认的准则对丹东轮胎厂地点地块土地挂牌作业构成切实可行的施行方案,保证该地块顺畅出让”。11月21日,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在《丹东日报》刊登将丹东轮胎厂土地挂牌出让公告。12月28日,丹东市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将丹东轮胎厂锅炉房、托儿所土地挂牌出让公告。2008年1月30日,丹东中院作出(2007)丹立执字第53-1号、53-2号民事裁决:免除对丹东轮胎厂坐落丹东市振兴区振七街134号三宗土地的查封。随后,前述六宗土地被一并出让给和平湾电厂,出让款4680万元被丹东轮胎厂用于归还员工内债、员工集资、一般债款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

  2009年起,益阳公司屡次向丹东中院递送国家补偿恳求。丹东中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向未作出决议。益阳公司遂于2015年7月16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补偿委员会恳求作出补偿决议。在辽宁高院补偿委员会审理过程中,丹东中院针对益阳公司恳求实行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辽06执15号实行裁决,以为丹东轮胎厂现暂无其他产业可供实行,裁决:(2007)丹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定完结本次实行程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辽法委赔字第29号决议,驳回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的国家补偿恳求。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提出申述。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最高法委赔监236号决议,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国家补偿决议:一、吊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2015)辽法委赔字第29号决议;二、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本决议收效后5日内,付出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国家补偿款300万元;三、答应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抛弃其他几个国家补偿恳求。

  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以为,本案根本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申述两边并无本质争议。两边争议焦点首要在于三个法令适用问题:榜首,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在性质上归于保全行为仍是实行行为?第二,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是否构成过错实行,相应的详细法令依据是什么?第三,丹东中院是否应当承当国家补偿职责?

  关于榜首个焦点问题。益阳公司以为,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不是该院的实行行为,而是该院在案子之外独立施行的一次违法保全行为。对此,丹东中院以为归于实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以为,丹东中院在审理益阳公司诉丹东轮胎厂债款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产业保全办法,查封了丹东轮胎厂的有关土地。在民事判定收效进入实行程序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第四条的规则,诉讼中的保全查封办法现已主动转为实行中的查封办法。因而,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归于实行行为。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益阳公司称,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未经益阳公司赞同且终究构成益阳公司巨额债款失败,存在违法。丹东中院辩称,其解封行为是在市政府要求下进行的,且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方针精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以为,丹东中院为合作政府部门出让涉案土地,能够免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但有必要有用操控土地出让款,并依法定顺位分配该笔金钱,以保证收效判定的实行。但丹东中院在施行解封行为后,并未有用操控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阳公司的债款未受任何清偿,该行为不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金融不良财物案子的司法方针精力,侵害了益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归于过错实行行为。

  至于过错实行的详细法令依据,因丹东中院解封行为产生在2008年,故应适用其时有用的司法解说,即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补偿若干问题的解说》。因为丹东中院的行为产生在民事判定收效后的实行阶段,归于私行解封致使民事判定得不到实行的过错行为,故应当适用该解说第四条第七项规则的违背法令规则的其他实行过错景象。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益阳公司以为,被实行人丹东轮胎厂并非暂无产业可供实行,而是现已完全丢失清偿才干,实行程序不该长时间保持“终本”状况,而应本质完结,故本案应予受理并作出由丹东中院补偿益阳公司失败债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的决议。丹东中院辩称,案涉实行程序没有完结,被实行人丹东轮胎厂尚有产业可供实行,益阳公司的恳求不契合国家补偿受案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以为,实行程序完结不是国家补偿程序发动的肯定规范。一般来说,实行程序只需完结今后,才干承认过错实行行为给当事人构成的丢失数额,才干防止实行程序和补偿程序之间的并存穿插,也才干对补偿案子在尽头其他救助办法后进行结局性的检查处理。可是,这种了解不该当肯定化和形式化,应当从本质意义上进行了解。在人民法院实行行为长时间无任何发展、也不或许再有发展,被实行人实践上现已完全丢失清偿才干,恳求实行人等已因过错实行行为遭受没有办法拯救的丢失的状况下,应当答应其提出国家补偿恳求。不然,有过错实行行为的法院只需不作出实行程序完结的定论,国家补偿程序就不能发动,这样了解与国家补偿法和相关司法解说的意图是各走各路的。本案中,丹东中院的实行行为现已长达十一年没有一点发展,其过错实行行为亦已被证明给益阳公司构成了无法经过其他途径拯救的实践丢失,故应依法承当国家补偿相应的职责。辽宁高院补偿委员会以实行程序没有完结为由决议驳回益阳公司的补偿恳求,归于适用法令过错,应予纠正。

  至于详细危害状况和补偿金额,经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安排申述人和被申述人进行洽谈,两边就丹东中院(2007)丹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定的实行行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一)丹东中院于本决议书收效后5日内,付出益阳公司国家补偿款300万元;(二)益阳公司自愿抛弃其他几个国家补偿恳求;(三)益阳公司自愿抛弃对该民事判定的实行,由丹东中院裁决该民事案子实行完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以为,本案丹东中院过错实行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辽宁高院补偿委员会决议驳回益阳公司的恳求过错,应予纠正;益阳公司与丹东中院达到的补偿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规则,应予承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三十条榜首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补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则,遂作出上述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