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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执行法院在拍卖成交后长期不交付财产买受人能要求撤销拍卖并返还交付款项及孳息
关于执行法院没有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办理完成案涉房屋土地产权变更手续及实物交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亦据此着重强调,“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可见,根据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规定精神,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交付拍卖成交的财产,是拍卖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否则买受人购买目的没办法达成。执行法院在拍卖成交后,长期不予交付财产,通常能认为系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同样,虽然拍卖成交裁定作出后,物权即发生移转,但是否完成变更登记,对买受人权利行使及保护亦影响重大。因此,正常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要求有关机关协助完成过户登记。此外,即使因法定原因未依法交付或者过户,但时间过长也会导致买受人购买目的没办法达成,严重损害竞买人利益,亦宜撤销拍卖。本案中,铁岭中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辽12执恢3-8号执行裁定,确认拍卖成交,并裁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所有。至此,拍卖程序并未完全结束,后续案涉房产、土地、设备等财产交付、过户等依旧属于整个拍卖程序中的环节。自2016年9月22日竞买成功后,案涉房产在长达八年多时间里未完成实际交付,案涉房产至今亦未完成过户手续。鉴于买受人竞买目的在长达八年时间里未实现,合法利益严重受损,本院对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拍卖的请求予以支持。执行法院应当返还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所交付款项及实际产生的孳息。
最高法在本案中的裁判观点强调了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程序中的关键责任,尤其是在财产交付和过户环节的重要性。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法院应在裁定送达后15日内移交拍卖财产,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被执行人拒不移交的,应强制执行。
《网络司法拍卖指导意见》:强调执行法院必须负责不动产腾退交付,禁止在公告中推卸责任。
拍卖成交后,交付财产和完成过户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的联系到买受人权利的实现。
物权虽卖裁定生效时转移,但未完成交付和登记将极度影响买受人行使权利(如处分、抵押)。
程序违法性:执行法院长达八年未完成交付和过户,构成严重程序违规,损害竞买人合法权益。
撤销拍卖的正当性: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取得并使用财产)因长期拖延没办法实现,最高法认定撤销拍卖符合公平原则。
本案未提及存在“依法不能移交”的法定事由(如第三人合法占有、权属争议等),故执行法院无免责理由。即使存在客观障碍,也应及时解决而非长期搁置。
执行法院的责任强化:执行机构需主动协调腾退、交付及登记,不得以公告声明规避责任。
买受人权利保护:遇类似拖延,买受人可主张撤销拍卖或要求继续履行,具体需结合案件情况(如拖延原因、财产状态)选择救济路径。
司法拍卖的公信力维护:及时完成拍后程序是保障司法拍卖效力的关键,否则可能动摇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
本案通过撤销拍卖并返还本息,体现了司法对买受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同时警示执行法院须严格遵守程序规范,确保拍卖结果的有效执行。对于类似案件,法院需在效率与公正间平衡,避免因程序拖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