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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音师发现了自己声音被售卖公众人物成为软件上的虚拟陪伴者两起AI侵权案件如何判决?
殷女士是一名配音师,2023年5月份左右,她发现一些平台上出现了不少用她的声音配音的视频。网上流传的是AI处理后的声音,但殷女士仍能迅速辨认出是自己的声音。
殷女士发现,她的声音是一款名叫某某工坊的产品推出的,用户使用这款产品,输入想要配音的文字,点击按钮,产品就能将文字转化为相应的声音。但殷女士并未授权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殷女士认为如果自己的声音可以在网上被随意使用,肯定会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
殷女士发现,之前合作过的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将自己的录音制品提供给了一家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以殷女士录制的作品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产了一款文本转语音产品并通过经销商对外出售。最终配音软件某某工坊所在的某科技公司采购了这款产品,在没有经过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生成了一款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软件上出售。
殷女士感觉自己的声音权益受到了侵害,将录音制品转手他人的某文化传媒公司、运营某某工坊软件的某科技公司等一共五家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6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对殷女士录制的录音作品享有著作权,不等于自动拥有了殷女士的声音权。被告在未经殷女士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声音进行AI化处理并利用,属于侵权。
法官认为,提供有声读物的某文化传媒公司和将殷女士声音进行AI化处理的某软件企业存在过错,应该对侵权的结果负责。运营某某工坊产品的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采购的是形式上合法上线的智能化产品,没有过多的审核义务,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可。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和产品播放量等因素,认为殷女士的经济损失为25万元。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某文化传媒公司、某科技公司向原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共计25万元,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AI声音、AI图像和AI视频都慢慢的出现。何某是一个公众人物,他在一款手机记账软件中发现了自己被不少用户设置成了虚拟陪伴者。在这款软件中,用户都能够自行创设添加一个AI陪伴者,设置彼此之间的关系和称谓等。用户在软件里进行记账后,AI陪伴者会发送对应的评论、表情包等,以拟人化的方式来进行嘘寒问暖。
何某认为这款软件存在侵权的可能,委托律师给运营这家记账软件的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发函沟通。该公司认为,收到律师函后已经在软件里删除了何某的内容,公司不应该再承担侵权责任。随后,何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认为何某的图片、表情包以及个性化的回复语言都是其他用户上传和设定的,公司只是服务的提供者。个性化的回复语言是用户在软件中后生成的,用户对角色进行后,这一些内容会录入相关的资料库,下一位用户使用时就会收到一些定制化的回复。
在了解相关的技术问题之后,法官认为被告某公司做出的产品规则设计和算法应用直接决定了这款产品服务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作为内容服务提供商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认为被告某公司未获得何某的许可,使用了何某的姓名、肖像,构成对何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此外,AI陪伴者还系统地使用了何某的整体形象,所以也侵犯了何某的一般人格权。
2021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这起案件随后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AI声音的这一起案例,它侵权的链条比较长,涉及好几家公司,那么这几家公司应当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呢?
这些公司并不是说只有一步到位完成的,最后那个公司其实就是面向用户的,但是它要向上游去取得授权,上游的公司又要逐步地去往上追溯,一直到原告配音师本人。在这个链条中的所有公司实际上都使用了声音权的对象,但是损害赔偿是一个过错责任,此时就需要去判断在这些链条当中哪些公司是有过错的。在这个案件中,最终认定把原告的声音进行提取、往下游做成最终产品的这两家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它跟原告应该是一个直接获得授权的关系,没有经过授权就显而易见地有过错。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AI陪伴者的,这种互联网产品服务很新颖,那么为什么提供这样一个软件服务的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技术的开发方主张技术是中立的,但是最后的结果反映来看,它是实际上使用了现实当中的人的一些人格因素,比如说从它的后台控制中来讲,能清楚看到大量的明星被作为虚拟人物在使用。它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是收到通知再来删除,而是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侵权情形大量存在的时候,可能就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现在的人工智能快速地发展,极大挑战了我们的认知和观念,这两起案例您觉得对我们普通的互联网用户来说有咋样的启示呢?
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其实存在着各种的可能,我们在使用这一些技术的时候,第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比如说像这些案件中明星其实也有自己的人格利益及相应的财产利益。第二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因为下一步可能不是明星、公众人物,任何人都可能受到AI在进行生成,甚至是现在出现的深度伪造带来的一些法律上的风险以及危害。技术的发展应该鼓励,但是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现实中的权利损害也是应该用法律加以规制的。对我们每一个普通人来讲,涉及到这两个方面都要去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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