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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司法拍卖 “一人竞拍”也有效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等。财产变现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其中司法拍卖是财产变现的最重要方法之一。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
《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解释说,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应该不少于两个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结束,竞买人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因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竞价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
他表示:“如果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被认定无效,一方面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价格降低,反而不利于财产变现和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因此《规定》明确,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此次《规定》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孟祥表示,24小时能涵盖各种人群参与竞价的时段,方便潜在竞买人参与,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溢价率。
同时,考虑到不一样的地区网络通讯情况相差较大,为最大限度保证充分竞价,防止技术或人的因素干扰出价,拍卖采取最后阶段延时五分钟规则。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方为成交价,网络拍卖的总时长可能因为不断的出价和时间顺延而高于24小时。
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有隐蔽性特点,一旦在拍卖程序中设置后台操纵功能,出现操纵拍卖行为,参与各方会对该平台做的所有拍卖行为产生怀疑,可能引发大量纠纷。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拍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近亲属也不得参与。
据悉,规定还明确,存在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影响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规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据悉,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意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可申请纳入名单库,其提供的平台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保证信息公开充分、功能齐全完备、系统独立安全、程序运作规范。
孟祥解释说,最高法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统一标准,依照严格程序,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除名。“在具体个案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时,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干预,而由执行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从名单库中选择一家实施拍卖。”
《规定》中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若符合特定情形,法院应当支持。“特定情形”包括因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因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等。
同时,《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了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了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网络司法拍卖中,有拍卖成交价低至六元的茶叶罐,有高至4.64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有的拍品经过1800余次竞价最终成交。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要不要支付拍卖佣金,以及拍卖辅助工作的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作了解释。他说,拍卖分为商业拍卖和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是司法拍卖。商业拍卖中,拍卖机构的各种行为都是有偿提供服务;司法拍卖并不是拍卖机构、拍卖行在拍卖,是法院在拍卖。
张根大解释说,商业拍卖适用《拍卖法》,司法拍卖适用《民事诉讼法》,因《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具体,故出台上述司法解释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司法拍卖不像拍卖机构一样要收钱,法院是不能收钱的,网络站点平台的提供者也是不收钱的”。
但值得一提的是,“零佣金”不等于拍卖过程里所有的成本都由网络提供者或者法院承担。
《规定》中明确,法院可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该委托是有偿的,“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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